侵权投诉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020-04-10 14:17
元一能源
关注

第二节 化石能源

第三十七条 〔化石能源勘查〕

国家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能源实行合理开发。

第三十八条 〔化石能源开发原则〕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安全、绿色、集约和高效的原则,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条 〔煤炭开发利用〕

煤炭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勘察、有序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生产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鼓励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

国家对特殊、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鼓励煤层气的优先开采和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

第四十条 〔油气开发〕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开发。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国家鼓励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经济有效开发,鼓励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新理论研究和新技术研发与储备。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的市场主体参与油气勘查开采。

国家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

第四十一条 〔天然气利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合理发展天然气,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四十二条 〔火电开发〕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优化火力发电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余下全文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环保 猎头职位 更多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