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术语的法律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能源,是指产生热能、机械能、电能、核能和化学能等能量的资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物天然气等)、核能、氢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电力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二)化石能源,是指由远古动植物的化石演变而成的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三)非化石能源,是指除化石能源之外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四)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环再生、反复持续利用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五)清洁能源,是指开发利用、使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能源。
(六)燃气,是指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物天然气等)、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等气体燃料。
(七)能源企业,是指以能源的开发生产、加工转换、储存、输送、配售、供应、贸易和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八)用能单位,是指购买、使用和消费能源产品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九)能源开发利用,是指能源资源的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加工转换、储存、输送、交易、供应、使用、处置和保护等活动以及能源专业服务。
(十)能源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以及其他事件。
(十一)能源加工转换,是指经过一定的工艺流程使能源的物理形态或者能量形式发生变化、生产出其他能源产品,不包括以能源为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活动。
(十二)能源基础设施,是指保障能源基础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输配电网络、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能源储备设施、能源专用码头、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铁路专用线等能源设施。
(十三)能源需求侧管理,是指政府或者公用事业企业单位通过采取激励措施,引导用能单位改变用能方式,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服务成本最小化的用能管理活动。
(十四)能源审计,是指由具备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 〔立法授权〕
军队能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生效时间〕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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