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全文】
问:目前国家对于电动汽车消费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
当然,我们也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目前有关权限,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问:新节能服务企业要怎样才能获得优惠的税收呢?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的内容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供减免税申请、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等一般性资料外,重点是要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问:现行车购税政策中在支持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什么政策内容?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问: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问:我是一家从事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的企业,请问目前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根据《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问:您好,我是一个企业的会计,我们公司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分开核算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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