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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全文】

2014-05-15 11:32
来源: 环保网

  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将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是在线访谈的全部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为大家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和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有关节能环保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首先,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与大家就节能环保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目标。从当前和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节能环保方面的所得税政策。生态环境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为了促进企业节约能源、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此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占了一定的“份量”,主要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款减免,以及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款三个方面。今天,我主要就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办税要求,同广大网友们进行现场的沟通交流。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长期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施行,在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和我的同事参加这次在线访谈,就是希望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和广大网友进行互动,宣传解释现行政策,广泛了解大家对这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着力构建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主持人:非常感谢林司长和刘司长,那接下来我们回答网友们的提问。

  :企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也符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这种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目前北京等大中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PM2.5数值“爆表”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请问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有哪些有利于改善大气质量的政策安排?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二)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从事垃圾处理处置业务单位应该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垃圾处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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