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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及十起典型案例

雄县陈某某暗管违法排污案

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在自家院内生产加工色母粒,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放到其家房后的渗坑内,逃避监管。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安新县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7月21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李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将23吨含有废铅膏和废酸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露天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对土壤造成污染,同时查明2017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采用粉碎清洗的方式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3700余公斤,经环保部门认定,该废旧铅酸蓄电池壳属于危险废物。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4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安新县马某甲等人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对该县刘李庄镇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在一塑料加工厂内,利用粉碎、融化的方式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并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该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行政拘留。

安新县臧某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臧某某在芦庄乡一废弃厂房内,将含有有色金属的电线电缆下脚料点燃,期间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臧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容城县张某某、张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7月26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张某某、张某在自家经营的电瓶代理销售点,将废旧电瓶电解液倾倒在院内的渗井中。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17年6月以来,张某某、张某在自家院内挖掘渗井,利用渗井非法倾倒废旧电瓶中的电解液。经环保部门检测,该渗井内废水PH值呈强酸性且重金属严重超标。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此外,专项行动中,河北省市公安联合工作组统筹保定市局、周边县市和雄安新区三县警力,对9起重点线索异地用警,结合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区域性特点开展区域会战,抓获利用渗坑、渗井、暗管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39人,查处非法倾倒废水、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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