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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及十起典型案例

8月11日,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驻雄安新区联合工作组向外界通报了雄安新区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自7月6日以来,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驻雄安新区联合工作组组织新区三县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抓获涉嫌污染环境违法人员102人,其中刑事拘留15人,行政拘留87人;破获及查处污染环境案件79起。

其中有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全面核查,逐一调查;对污染环境案件彻查全部涉案人员,深挖实际控制人及幕后人员;对公职人员和企业相互勾结谋取非法利润及个人私利严肃查处。会上还公布了此次行动中的十起典型案例。

雄县公职人员与企业勾结非法排污案

最为典型的是一起公职人员与企业勾结污染环境案件。雄县中秋金属配件厂、河北某环保公司、雄县污水处理厂等相互勾结,为谋取非法利润及个人私利,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马庄干渠,流入大清河,累计非法排放超标废水约1670吨,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包括1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10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隐蔽性强,不法分子披着合法外衣从事犯罪活动,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的人员甚至在收取好处后给排污企业出谋划策,污染环境危害性极大。”保定市公安局驻雄安新区指导协调组副组长孙宝山表示。

雄县高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10月份,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高某某在龙湾镇一工厂内非法电镀加工渔具,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经检测,该渗坑内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高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7月27日,将该人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当日被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雄县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21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初至2017年4月,雄县龙湾镇某热浸锌公司李某某多次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排放至大清河内。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李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迫于抓捕的强大声势到雄县公安局投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6日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月10日雄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雄县邢某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某医药公司负责人邢某某将该公司内过期药品直接倾倒在一废弃砖窑附近,该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废药物、药品。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雄县孙某某拒不执行案

雄县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案。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孙某某经营的吹膜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被雄县环保局责令停止排污并贴封条,孙某某拒不执行,撕毁封条继续进行塑料吹膜生产。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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