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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城市新区、新城在建设开发前按要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实现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出行比例超过60%,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平均分担率达到23%。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充换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25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领域累计超20万辆;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过7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65%。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探索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地级以上市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地市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3.0%,珠海、汕头、梅州、惠州、汕尾、江门、茂名、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韶关、河源、阳江、湛江、清远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9.5%.(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珠三角地区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群。落实《珠三角城市群绿色低碳深圳宣言》,实施珠三角城市群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建设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力争珠三角城市群碳排放在全国、全省率先达峰,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争取在2020年左右达峰。定期举办珠三角城市群绿色低碳发展论坛,分享国内外及珠三角的绿色低碳发展经验。研究建立珠三角城市群绿色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珠三角九市指标数据,促进珠三角九市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珠三角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加快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实现低碳振兴和绿色崛起。分类制定产业、用地、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加快特色产业发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底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动能。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开发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项目,推动自愿减排项目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探索碳普惠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粤东西北各市人民政府)
  五、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机制,在配额有偿发放、碳金融产品、低碳基金、碳普惠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逐步扩大控排行业范围。做好试点配额发放和履约工作,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盘活企业碳资产。严格碳市场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梳理总结广东试点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和文件起草工作,协助国家建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报告核查系统、交易系统等软硬件系统和各类平台。完成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核查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国碳市场省级层面配额分配、履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的服务和带动作用,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其他省市碳市场交流合作,不断扩大我省碳市场的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三)打造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利用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碳排放权交易所,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股权结构多样化。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所组织管理架构,全面提升碳金融产品研发能力、交易撮合能力和服务能力,力争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支持碳排放权交易所探索开展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新能源汽车配额、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交易,打造绿色生态资源综合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创新碳金融工具,研究开发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业务、碳负债业务和碳中间业务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筹建以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权配额等为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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