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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同能源管理研究报告

2022-05-11 18:03
资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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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

2.1 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产业链

EMC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节能环保产业中的朝阳行业。

图4 合同能源管理产业链

资料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前瞻产业研究院

余热发电工程为例:

余热发电工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上游主要为工程服务提供商、主机设备提供商。工程服务提供商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工程设计建设服务;主机设备提供商进行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三大主机设备制造。下游行业为水泥、玻璃、钢铁、冶金、化工等用能行业。目前水泥行业余热发电市场开发的最为充分,玻璃行业其次,钢铁、冶金、化工等行业市场潜力巨大。

上游行业发展概况

(1)余热发电工程服务业简况

余热发电工程服务业是专业建设余热电站的一种特殊工程行业,进入该行业需要获得相关资质许可,虽然该行业竞争已相对较为激烈,但仍具有一定进入壁垒,从事余热发电工程服务的企业数量还不多。鉴于国家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和对余热发电行业的大力政策支持,余热发电工程服务业规模将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将不断增加,行业将进一步发展。

(2)主机设备制造业简况

上游主要为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三大主机设备制造行业。总体而言,国内上述三大主机装备制造业发展较为成熟,行业内生产企业较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能满足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行业需求。

下游行业发展概况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下游行业为水泥、玻璃和钢铁等耗能较大的行业。近年来,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采取多项措施,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对水泥、玻璃和钢铁等高耗能企业的调控政策不断趋严,但调控主要限于落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国家对于工艺设备先进、产能大的优势大集团持支持态度。

国家对上述行业的调控政策对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一定程度有利于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发展,主要原因为:

(1)国家调控要求淘汰的都是水泥、玻璃等耗能行业的落后产能或者小型产能,同时支持工艺设备先进、产能规模大的项目;余热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行业,众多不属于国家调控范围的耗能行业生产线尚未配建余热电站,市场空间广阔,国家对耗能行业的调控对余热发电行业的影响较小。

(2)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目的是防止重复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市场有序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结果是“扶优扶强”、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市场供求趋向平衡。随着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逐步退出,市场留下来的企业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区域市场中价格话语权较高,经济效益得到提升。出于投资经济性等原因考虑,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合作企业一般都是区域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企业经济效益提升更有利于余热发电项目的安全、稳定。

(3)国家调控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基本实行“等量淘汰”方式,即淘汰的落后产能基本要新建工艺先进、能效比高的产能进行替代,而新建的替代产能都是适合装配余热电站的,有利于余热发电行业的发展。

2.2 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提及的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及混合型等。根据EMCA统计,2019年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占比最高,为25%;工程总承包及节能量保证型位列二、三名,占比分别为23%/20%。

图5 2019年节能服务公司商业模式占比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首创证券

节能效益分享型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百度百科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2.3 技术发展

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需要具备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质,通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方能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

以电力设计企业为例,电力设计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员工基本均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部分员工更是拥有国家注册工程师的证书。不论是从人员素质、年龄分布还是职称水平,均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新工艺、新设备或技术创新想在电力行业普及,需要经过设计企业的大力推广。电力设计企业注重科技创新及研发,拥有诸多专利技术,并可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可以说,电力设计企业是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跑者。

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电力设计企业积累了工程经验,同时制定了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工期的基础。正是由于拥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电力设计企业才能适应能源行业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完全有能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并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电力设计企业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资质,且可以将节能技术应用于常规项目中,有一定的能源管理技术水平和业务量。通过企业技术优势,积极进行节能服务资质的备案,具备提供节能服务的资格,不存在资质和技术障碍。

2.4 政策监管

合同能源管理在上世纪末进入中国,随之兴起了一大批节能服务公司。但由于当时国家政策不明确,企业积极性低、资金实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这一节能模式未得到大面积推行。

后来随着节能意识与市场需求的改变,企业节能服务需求快速释放,合同能源交易额呈爆发式增长。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开始推动国内节能服务公司示范;2010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考虑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等。同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有力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国更是将合同能源管理列入十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其市场规模突破6000亿元。相比“十一五”期间的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增长了近6倍,从1064.85吨提高到6000万吨。

2020年10月,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开始实施,全面替代旧标准。这一标准的发布也意味着国家将继续支持和帮助节能服务公司在政策指引下更有方向性的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商业模式,并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表2 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首创证券

表3 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iF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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