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四十二)加大绿色标识认证实施力度。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认证评价。加强绿色产品认证,强化国家绿色产品标准实施。建立绿色产品认证专家队伍和执法队伍。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制定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实施规则。扶持和培育优质绿色产品品牌创建,积极支持、扶持优质绿色产品申报四川质量奖和四川名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财政厅、水利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
(四十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推行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机制。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税收支持政策,探索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在排污企业依照治理合同付清排污费后,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第三方治理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开展全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保监局等)
(四十四)强化电力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等发电上网。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规范有序用电,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
十、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四十五)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州)、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市(州)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六)加强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设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汇总统计体系,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市(州)、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时发布节能减排形势晴雨表,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加强能源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七)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市(州),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有关部门落实节能政策情况和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八)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适时启动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定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推进节能监察立法。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围绕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制订一批节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推进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九)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五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好省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中心等专业支撑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制定并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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