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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七)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坚持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方向,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增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科学有序推进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发展分布式能源。严格控制煤电规模,扩大天然气应用范围。大幅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力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利用。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企业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创新清洁能源建设管理机制,加强流域水电综合管理,积极推进电力、油气等体制改革,扩大直购电、直供气等试点范围,有效消纳富余水电和留存电量,促进就地就近转化利用。到2020年,能源生产消费更加清洁低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31.7%提高到37.8%,天然气消费比重由11.4%提高到16.2%,煤炭消费比重由37.9%降低到23.9%。(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等)

三、提升重点领域能效水平

(八)深入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能源梯级利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行动。深入推进工业领域节水,强化工业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幅度指标考核。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5个高耗水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到7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九)全力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提高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分区域分阶段逐步执行6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新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适时扩大绿色建筑强制性执行范围。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推进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分别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万、5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万平方米。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州)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测平台。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动绿色建材发展,推广绿色建材评价与标识。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新建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60%,既有建筑改造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80%。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立建筑精装修制度,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着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以现代信息网络为基础的绿色智能交通系统。加快构建外联内接的铁路网络,推动进出川和川内高速铁路加快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重。加大港口建设和航道整治,注重水运发展。继续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系统(ETC)建设。加快综合运输枢纽建设,促进货运无缝衔接和客运零换乘,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提升运输装备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大、效率低的老旧船舶和落后车辆。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到2020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节能目标评价体系,鼓励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100家国家级、15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推进能效领跑者创建。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为重点,创建节水载体。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水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2%、10%和15%,全部省直、市(州)直机关和50%以上的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全面推进商贸流通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商贸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制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引导餐饮企业鼓励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和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等)

(十三)切实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提升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引导建设节能及绿色农房。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更新,推广应用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灶等节能家用设备。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推动农村沼气建设转型,推进农村沼气能源建设。实施农网改造,降低农业用电成本。开展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工程,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牵头单位:农业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州)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合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核定重点用能单位年度用能总量和单位产品用能量,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计划,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有重点地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挖掘节能潜力,构建能效提升长效机制。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设备监督管理。有效实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加大对重点用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查处使用不符合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告监督结果。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计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成全省10蒸吨/时以上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继续推广高效锅炉,实施锅炉节能改造。落实燃煤锅炉提标升级工作要求,对涉及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质监部门不接受锅炉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整治淘汰的锅炉,注销使用登记证。(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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