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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盟国家间建立电力多边交易(推荐)

2019-09-12 10:45
ERR能研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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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电网(APG)

多边电力交易的多种模式

多边电力交易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维度。相对于国内消费,有限的模式可能涉及相对较少的交易量,甚至可以是单向的,而完整的交易模式涉及将国内系统纳入单一共同的区域市场。交易还有一个时间因素,有些交易形式在长期范围内发生(如长期电力购买协议)和其他接近实时(例如,日内或提前一天的时间框架)。

多边电力交易也可以从它如何融入国家系统运作的角度来考虑。"一级"交易模式,即区域、多边电力交易是默认模式的模式。"二级"模式是区域交易作为国内市场或系统运营安排之上的附加选择。在东盟背景下,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多边交易处于一级阶段,其中多数或全部存在在交易本质上为双边,但显然希望实施能实现多边交易。

跨境电力系统集成度:从有限到完整

为了将东盟区域置于适当的背景,并更好地了解国际最佳做法,制定了一套国际案例研究来支持本项研究。总共对8个案例进行了研究,包括北美2个、欧洲1个、南亚2个、南非1个、中美洲1个和波斯湾区域1个。

数据与信息共享: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

东盟电力交易可能的未来

最低要求

在东盟地区建立多边电力交易有某些最低要求。这些要求可分为3类:政治、技术和体制。

政治要求包括政府间协定等广泛领域和狭义领域,如就共同工作语言达成协议。它们还包括存在一个关键因素—政治意愿。

建立多边交易有许多技术要求。其中包括统一的电网代码、统一的轮式收费方法、第三方接入国内电网的规定、数据和信息共享协议以及争议解决机制。

最后,体制要求包括对现有机构承担的额外责任,这反过来又可能需要额外容量的建设,以及设立能够承担新职能的新机构,例如市场组织。

一旦这些最低要求到位,AMS将能够发展该地区的多边电力交易。

提议的东盟交易模式

报告提出了东盟区域的3种交易模式。这些模式满足了东盟雄心日益提高的需求,旨在符合东盟的核心原则,特别是循序渐进和自愿发展的原则。

首先,建议AMS发展一个协调的双边交易模式。这将涉及三个关键要素:一套标准化的双边合同模板、标准的轮式收费方法和"区域协调员"机构。综合起来,这将允许任何个人 AMS 与任何其他 AMS 签订双边交易协议,无论它们是否共享边界。虽然这没有实现建立多边电力交易的更广泛目标,但它将提高本区域双边交易的效率,同时为更正式的多边交易奠定基础。

第二,东盟应发展二级交易模式。如上所述,次要模式涉及开发独立于国家市场和系统运作的区域市场。这将建立在双边模式协调上,如协调轮式收费,并引入新的元素,如区域市场运营商和中央清算方。

最后,提出了一种面向未来的一级交易模型。根据这一方案,AMS可以选择以完全一体化的区域市场取代其本国市场。这将给参与国带来额外的好处,但还需要进行更多的修改在国家一级,包括市场重组。

综合起来,这些选项使AMS能够通过APG在电力系统整合方面取得快速进展,同时也使每个国家能够就何时以及如何选择参与区域多边交易作出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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