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剃头挑子一头热” 欠保企业将面临环保大约束
一系列约束措施瞄准欠保企业
环保部固废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博士何艺介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从2000年的830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3634万吨,年均增长率达11.1%。专家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的废物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内,大量环境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应对污染事故的机制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环保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把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在前些年环责险试点中,对此感兴趣的企业并不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内的一些行业巨头当时就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这些企业还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重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朱玉娟此前对记者表示,业内普遍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认为自己企业完全没有什么环境风险,不必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认为可以购买,但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三是政府已要求购买了安全责任保险等相类似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重复保险。
有专家分析,此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关键性原因是环责险并不是强制险,政府只是鼓励,采取的是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没有法律强制力,企业缺乏参保的外在压力。企业违法成本低没有投保动力。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强制企业购买环责险。此外,作为一个新生险种,环责险也有一个企业认识和接受的漫长过程。
但这一局面正在改变。201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
今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控行业名录、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
今年6月,环保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反馈进行修改完善,拟以两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界定为“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保部表示,“通过法律途径让企业承担环境破坏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是提高企业污染环境成本的有效方式。”环保、保监等部门将根据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是否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例如,对于没有及时、足额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将调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将评价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此类企业,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其相关财政资金申请,同时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压缩对这类企业的贷款。
环保部同时表示,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等,研究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同时研究将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纳入强制投保范围。在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协调组织京津冀环保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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