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公布 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最新消息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透露了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问题的最新消息:
1、“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2、研究出台鼓励存量项目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政策措施。
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严重
报告指出,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
法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检查中各地反映,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报告指出,有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后期未作调整,其他资金来源不足,补偿缺口逐步扩大。
2、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年至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各地方广泛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工商业用户征收,对自备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少征等问题。
3、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电价调整滞后于技术发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追求高投资回报,非理性投资,抢装机、抢上网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国家规划有效控制本地区发展规模,加剧了补贴缺口。
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
针对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拖欠等问题,报告建议,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
报告认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能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政策,保持相关政策的科学性和连续性,合理确定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坡有关政策的调整方向、节奏等,稳定企业预期。
要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开拓思路提出解决存量项目补贴缺口的新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项目补贴需求。
同时,强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缴,自备电厂应缴费用做到应收尽收,增加基金收入。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研究出台鼓励存量项目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政策措施。
制定鼓励企业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进一步合理控制新增项目开发规模和建设时序,规范补偿范围、优化补贴发放程序,缩小补贴缺口,逐步实现收支平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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