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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应急调峰义务,管道企业需要天然气储罐

2018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要求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

在调峰责任划分方面,文件明确了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月)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以承担应急责任为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小时调峰责任;地方政府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日调峰责任。

为了落实责任,文件制定了具体的指标:1)供气企业到2020年储气能力不低于年合同售气量的10%;2)地方政府到2020年的储气能力必须保障本区域至少3天的日均用气需求量;3)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的储气能力不低于年用气量的5%。

上述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沿海LNG接收站(或调峰站、储配站等)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陆上(含内河等)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LNG、CNG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

此外,文件明确了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因此,管道企业要履行应急调峰的义务,是不是要建设或购买LNG、CNG储罐罐容呢?随着储气能力的建设,LNG、CNG储罐会不会变成储蓄罐、摇钱树呢?中图环球与君共同拭目以待。

来源:中图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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