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12月组织对10个省(区、市)27个地级以上城市51个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地方站点)开展了运维质量专项检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我部于2017年12月组织对10个省(区、市)27个地级以上城市51个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地方站点)开展了运维质量专项检查。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省市对地方站点运维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站点运维质量不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站点运维和监管工作,提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站点质量管理重要性
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数据质量事关政府公信力和环境管理水平。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地方站点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真实可靠。
完善地方站点及周边环境条件保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区域内站点管理措施。按要求制作各站点的警示站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或采样平台20米范围内;坚决取缔影响、干扰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站点安全保障措施。采样区域要设立有效护栏,护栏高度以有效保障运维人员安全为准;完备稳压和防雷设施;规范监测仪器线路和管路连接;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保护站房安全。
加强地方站点日常运行维护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运维机构按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养护,建立故障报修制度。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监测仪、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分析仪和动态校准仪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确保仪器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用于校准监测仪器的设备(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必须经检定校准。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站点仪器运行异常或数据信息异常的应急处理预案与检修、处理和报告制度。发现仪器处于异常工作状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对采样头和采样管道进行清洗,及时或定期更换仪器设备耗材,保持站房内部环境干净整洁,布置整齐。
强化地方站点质量管理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站点的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等工作,按规定做好质控记录,建立原始记录和电子记录档案。加大地方站点运维人员培训力度,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职业操守意识,提高运维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不断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各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地方站点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结合贯彻落实《意见》相关工作部署,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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