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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三、继续实施“抗霾攻坚”行动,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19.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2017年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全年大气优良天数达到260天;建立与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和大连等地区的大气联防联控,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联防联控工作,同时与省环保部门和市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部门加强气象要素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大雾等低能见度天气预报准确率;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预报准确率。[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气象局。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20.推进我市在用燃煤锅炉除尘、脱硫升级改造。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的一切燃煤设施(包括电力和非电力)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全年完成1000吨除尘改造、1500吨脱硫设施升级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1.开展城市抑尘工程。重点对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以及各类工地施工现场进行管控,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对各类施工现场防尘抑尘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控,城区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以上;利用现代化监控手段,三环内和三环外有条件的重点施工现场力争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全覆盖”;全市区域内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清理整治城区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建委、环保局、房产局、交通局、执法局,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2.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及能源化重点工程,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3.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加强绿标区监管、电子警察监控和路面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加大“黄标车”削减力度,年内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21707。[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区、县(市)政府。]

24.大力推进绿色交通。按照《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要求,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对中、重型柴油货车的监管,实施按区域、按时段禁行;加强全市加气站建设,满足燃气汽车使用需求;在全市域内严格保证国V标准汽柴油的供应和使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汽油运输车辆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有效使用;全年更新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车辆1800台,购置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车1350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交通局、服务业委、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邮政管理局、城管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沈阳供电公司。]

25.实施污水综合治理减排工程。确保沈阳南部等30座纳入监管的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泥及时清运处置;落实西部二期管网通水工程;推动沈阳南部二期、沈阳东部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推动沈水湾、西部、北部、仙女河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6.大力推进垃圾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加快老虎冲、赵家沟餐厨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推进老虎冲、大辛和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大辛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建设;加强卫生填埋作业监管,确保老虎冲垃圾场渗沥液处理项目稳定运行。[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基础产业集团、苏家屯区、沈北新区、铁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7.促进农业源污染减排。大力推行畜禽养殖的标准化和规模化,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新建及改造畜禽标准化养殖场10家。[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实现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28.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重点推进4个“中循环”园区、50个“小循环”企业示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29.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我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投入和管理机制,制定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生态补偿实施细则。通过生态补偿,鼓励实施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重大项目,为绿色发展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农经委、水利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30.大力推进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初步搭建碳排放权交易框架,编制《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方案》、《沈阳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和《沈阳市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1.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税收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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