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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发布污染环境犯罪审判白皮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天津法院污染环境犯罪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4年~今年6月,全市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137件,处理单位10个,自然人251人,犯罪主体多为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其中从事电镀、酸洗、油类清洗业务的小作坊占80%以上。

《白皮书》显示,在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处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最低刑为拘役二个月;判处罚金最高100万元,最低1000元,总额约780万元。137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发生在较为偏远的区域,犯罪方式相对集中,多为个体经营者、小作坊,通过非法倾倒、就地排放污染物,造成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其中,有8起案件采用私设暗管排污的方式。此外,还有污染大气的案件,犯罪分子在没有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拆解、熔炼废旧蓄电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介绍,本市所处的京津冀地区,化工、冶金等易产生污染的行业发展迅速,生态环境面临极大压力。在环境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新《环境保护法》创设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超标排污的处罚数额提高十倍,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授权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方面,随着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也即将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环境执法的力度将越来越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3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 1

废旧蓄电池炼铅污染大气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天津市北辰区205国道与津围公路交叉路口附近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张某雇用多名工人,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加工成铅锭出售。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最终排至205国道北侧边沟里,熔铅炉无废气治理设施,铅及其他化合物直接排放至大气中,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同年8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该处厂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加工后的废铅蓄电池铅板13.38吨、成品铅锭53.24吨。经鉴定,该炼铅点外排水口总铅浓度为6.6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5.6倍;下风向3#点铅及其他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28倍。

当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 2

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郭某、赵某介绍为被告人马某非法处理废酸。2015年9月~2016年7月间,何某雇用并指使他人分别驾驶其所有的改装大货车,多次将马某非法回收的3000余吨废酸拉走,非法倾倒于高速公路路边水渠内及何柏轩废酸厂中没有防渗措施的水池内。

经检测,上述倾倒点水样pH值均小于1,属于危险废物;大货车罐内液体中镍、总铬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4.1~19.6倍,且pH值小于0,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何某、马某被抓获归案;赵某、郭某投案自首。

■判决结果

武清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 3

电镀厂超标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于2009年购买他人电镀厂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电镀加工。该厂更新污水处理设施后,在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便开始使用。

2013年7月30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检查,经监测,其经过处理后排放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总锌浓度为134mg/L,超标89.3倍。被告人所经营的电镀厂内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防污设备未能实际发挥作用,导致其超标排放污水,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静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小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 )》(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2015-2017)》。白皮书显示,一年来各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予以刑事处罚27384人。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郭文生 任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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