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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10年

2020-05-0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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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根据此前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新能源领域的鼓励项目情况如下:

01四川省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02云南省

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03西藏自治区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04甘肃省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05青海省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06宁夏回族自治区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08内蒙古自治区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油微藻生物质发电;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09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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