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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第十一条 海绵专项设计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环节,应将海绵化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设施相关工程措施的验收情况,提交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海绵专项设计内容纳入规划设计审查;在建项目未落实海绵专项设计的由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改造项目的海绵专项方案由设计单位结合现状、上位规划及海绵设施建设指标等内容进行设计,并报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实施土地出让、用地划拨中,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和刚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及划拨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化建设的目标及措施。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中,应单独编制海绵化建设专篇,明确海绵化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内容,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规划方案审批文件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包括海绵设施设计、技术选择、计算说明书等)。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海绵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专项登记。项目建设中海绵设施建设应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海绵设施建设各项隐蔽工程施工前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验收检查,并针对工程具体施工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对评价合格的予以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的后期管护依照《海绵设施运营维护手册》,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类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4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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