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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近日,青海西宁市关于印发《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全文如下:

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对青海发展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重大要求,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紧抓“生态优先”与“发展率先”两个关键,进一步确立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为有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海绵城市建设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下简称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在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西宁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和本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海绵化建设理念及设计要求。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发改、国土、环保、行政审批、林业、水务、住房保障、城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区、三县及各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应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海绵专项规划内容应纳入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等规划中。

城市(镇)控制性详规编制应明确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结合开发建设地块现状高程分析、雨水径流分析,单独编制用地海绵设施布局图、汇水分区布置图、海绵设施流程图,明确雨水收集及利用工程措施。

第五条 城市(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

第六条 城市(镇)老城区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应采取下凹式绿地、屋面截水及透水性地面铺装等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七条 城市(乡、镇)道路建设或改造,应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均要落实海绵建设理念及控制目标,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优化路面与道路绿化带的竖向关系,采取降低绿化土层标高、增加绿化带侧路缘石开口等措施,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可采用透水铺装、生态树穴及建设下凹绿地等,增大地表水渗入量,最大限度发挥道路、广场、停车场集水功能,蓄积雨水用于道路绿化及周边绿地。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及景区改造提升工程,应科学布局园林绿地竖向关系和雨水地表径流通道,适当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实施透水生态铺装,在充分利用原有景观水面汇水调蓄功能的基础上,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

实施山体公园建设,应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增强山体公园雨水渗、蓄、用功能。

街头绿地、游园和道路绿地改造提升工程,应适当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合理设置雨水蓄水池等设施,提升绿地渗、蓄水功能。

第九条 城市水系、河道整治治理工程,应采取建设生态护岸、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措施,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可研编制、初步设计及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必须将海绵化建设措施、技术要求、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整体,予以规划、设计和建设。遵循海绵化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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