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育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出炉 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60.5GW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下,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动计划的部署,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责任落实,推动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规划衔接。将行动计划内容纳入正在编制的“十四五”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氢能发展规划、生物天然气示范工程方案等,加强规划引领,明确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空间布局等。同时做好与“十四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储备落实新能源开发和产业项目,配套落实地林海等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督促落实国家有关新能源开发的税收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建立并联审批通道。优先安排海上风电、地面光伏发电以及垃圾等固废资源化利用的用地用林用海。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省能源实验室等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奖励企业对硬核“空白”技术的研发。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和风创投基金、绿色贷款、股权投资等,加大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研究推行绿色能源价格机制,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支持省内高校加强新能源关键领域学科建设,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人才技能实训基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电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跟踪评估。积极跟踪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定期对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检查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分析行动计划实施效果,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建立和更新名录清单,完善推进机制,保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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