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投诉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市(州)、县(市、区)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2621万亩的全省湿地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的特殊性,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全省的泥炭湿地。(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全省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47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林业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更加明确的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县(市、区)的湿地修复区,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市(州)的湿地修复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根据各级政府职责等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人工增雨、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环保 猎头职位 更多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