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五)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15.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9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地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16.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协助推进相关立法程序。启动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及成果转化。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省检察院等参与)
1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工作;建立省控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设置。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10家库,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2017年底前,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六)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18.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2017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韶关市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二)抓紧分解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11治责任主体,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细化年度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将本季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函报省环境保护厅,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等,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计划,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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