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文)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自行考核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要求见附3),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省环保厅,抄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省厅抽查考核
省厅适时组织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考核结果。省厅由土壤污染防治处、固废管理、环境监察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考核。土壤污染防治处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部署、总结报告上报,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省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发布、全省申报登记数据及转移数据汇总分析、全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统计,参加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建设及推进使用危险废物监管平台,组织及协助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省环境监察局参加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依法处理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督办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地市进行排名,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厅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全省通报表扬;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自评结果高于省厅抽查结果20%[(上年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自评分数-省厅抽查分数)/省厅抽查分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全省(区、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辖区内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说明:
1.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量。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量。
3.2017年,危险废物监管企业清单9月30日前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9月30日前上报。
4.考核评定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评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后适当加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分值。
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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