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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

三、政策措施

(十)落实产业支持政策。建立完善电力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电力市场机制,研究通过电量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对承担调峰任务的煤电机组、非供暖季停发的背压机组给予合理补偿。在确保按时完成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容量可跨省(区、市)统筹使用,按等容量原则与暂缓核准、建设项目恢复挂钩,或按一定比例与在建项目挂钩。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关停后可享受最多不超过5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自行制定。

(十一)积极推进重组整合。鼓励和推动大型发电集团实施重组整合,鼓励煤炭、电力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加强煤炭、电力企业中长期合作,稳定煤炭市场价格;支持优势企业和主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整合煤电资源。

(十二)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煤电企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的信贷支持。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和批建不符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贷款、发债、上市等方式提供融资。对纳入暂缓范围的在建煤电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管控,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有效保护金融债权。

(十三)盘活土地资源。煤电机组关停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集团内部安置解决分流职工,煤电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建立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协调机制,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具体任务落实。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负总责,要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煤电项目建设信息平台,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项目信息。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监测违规建设项目等,及时研究完善惩戒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惩处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行为。

 (十七)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做好淘汰、停建、缓建等事宜,确保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发电企业承担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主体落实责任,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及社会影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任务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依法依规约谈问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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