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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日前,浙江省公布了《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排污许可制,进一步规范提升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按照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全省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一)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结合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进一步缩减排污许可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三)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的互联互通。形成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和实际排放数据统一纳入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同时作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的来源。

四、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辖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被调整为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出意见。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可证有效期为5年。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省环保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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