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城市污水处理厂增加95座
2016年年末,全国建制镇建成区面积397.0万公顷,平均每个建制镇建成区占地219公顷,人口密度4902人/平方公里(含暂住人口);乡建成区67.3万公顷,平均每个乡建成区占地62公顷,人口密度4450人/平方公里(含暂住人口);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13.6万公顷,平均每个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占地176公顷,人口密度3665人/平方公里(含暂住人口)。
规划管理
2016年年末,全国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建制镇17056个,占所统计建制镇总数的94.2%,其中本年编制1308个;已编制总体规划的乡8737个,占所统计乡总数的80.3%,其中本年编制544个;已编制总体规划的镇乡级特殊区域594个,占所统计镇乡级特殊区域总数的76.6%,其中本年编制43个;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323373个,占所统计行政村总数的61.5%,其中本年编制17543个。2016年全国村镇规划编制投资达35.1亿元。
建设投资
2016年,全国村镇建设总投资15908亿元。按地域分,建制镇建成区6825亿元,乡建成区524亿元,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238亿元,村庄8321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42.9%、3.3%、1.5%、52.3%。按用途分,房屋建设投资11882亿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4026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74.7%、25.3%。
在房屋建设投资中,住宅建设投资8734亿元,公共建筑投资1410亿元,生产性建筑投资1739亿元,分别占房屋建设投资的73.5%、11.9%、14.6%。
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中,道路桥梁投资1589亿元,排水投资474亿元,供水投资433亿元,环境卫生投资423亿元,分别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总投资的42.8%、11.8%、10.8%和10.5%。
房屋建设
2016年,全国村镇房屋竣工建筑面积10.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8.0亿平方米,公共建筑1.1亿平方米,生产性建筑1.5亿平方米。2016年年末,全国村镇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83.0亿平方米,其中住宅323.2亿平方米,公共建筑24.0亿平方米,生产性建筑35.8亿平方米,分别占84.4%、6.3%、9.3%。
2016年年末,全国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75平方米。其中,建制镇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4.94平方米,乡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23平方米,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7.24平方米,村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56平方米。
公用设施建设
2016年年末,在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内,供水管道长度60.8万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9.1万公里,排水暗渠长度9.7万公里,铺装道路长度44.3万公里,铺装道路面积29.8亿平方米,公共厕所15.2万座。
2016年年末,建制镇建成区用水普及率83.86%,人均日生活用水量99.01升,燃气普及率49.52%,人均道路面积12.84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6.28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46平方米。
2016年年末,乡建成区用水普及率71.90%,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5.33升,燃气普及率22.00%,人均道路面积13.56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4.52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1平方米。
2016年年末,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用水普及率91.52%,人均日生活用水量93.76升,燃气普及率58.14%,人均道路面积15.42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5.88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3.95平方米。
2016年年末,全国68.7%的行政村有集中供水,20%的行政村对生活污水进行了处理,65%的行政村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说明
[1]本公报中“城乡建设统计”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中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统计,包括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以及村镇规划和房屋建设等情况。
[2] 本公报中各项统计数据统计范围的划分规定:
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包括:(1)城区(县城)范围外的建制镇、乡、以及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特殊区域(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团场、工矿区等)的建成区;(2)全国的村庄。
本公报中各项统计数据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其中,村镇数据还未包括西藏自治区。
[3]本公报中城市、县、建制镇、乡、村庄的年末实有数均来自民政部,人口数据来源于各地区公安部门,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为统计部门常住人口数据。
[4] 本公报城市(城区)部分统计了656个城市和2个特殊区域。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因新设城市,暂无数据资料;河北省白沟新城、陕西省杨凌区按城市统计。
[5]本公报中城区和县城的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为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不含住宅及其他方面的投资。
[6]本公报中除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外,所有人均指标、普及率指标均以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合计为分母计算。
[7] 本公报中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和磁悬浮等5种类型。截至2016年底,在国务院已批复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43个城市中,除包头、南通、绍兴、洛阳、东莞等5个城市外,已经全部开始建设或建成轨道交通线路。未含在43个城市名单中的昆山市、温州市、肇庆市3个城市的上海地铁11号线北段昆山路段、温州市域铁路S1线和S2线、广佛肇城际铁路城区内线路也按城市轨道交通统计在内。
[8]本公报中所称的县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本公报中县城部分统计了1526个县,另有4个已经撤县改区的县和14个特殊区域也统计在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部驻地不再按县城统计,作为镇级特殊区域纳入村镇报表统计。
11个县没有数据,河北省邢台县、沧县,山西省泽州县,辽宁省抚顺县、盘山县、铁岭县、朝阳县,河南省安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和田县等10个县,因与所在城市市县同城,县城部分不含上述县城数据,数据含在其所在城市中;福建省金门县暂无数据资料。
江西省东乡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和陕西省户县3个县新改区,仍按县城统计;湖南省望城县已改区,因特殊原因,仍按县城统计。
14个特殊区域包括河北省曹妃甸区,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江西省庐山风景区,湖南省南岳区、大通湖区、洪江区,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青海省海北州府西海镇、茫崖行委、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
[9]本公报中所称的乡包括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村镇部分除建制镇和乡外,还统计了行政级别相当于镇乡级的特殊区域。
统计建制镇(乡)和村庄与实有个数不一致,原因一是西藏140个镇、545个乡缺报;二是县政府驻地的建制镇(乡)纳入县城统计范围,不再重复统计;三是按统计范围的划分规定,部分位于城区(县城)的建制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不再重复统计;四是部分省(区、市)的个别乡新改建制镇或建制镇新改街道,仍按原行政区划统计。
[10]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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