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电价驻点广西专项监管报告(全文)

2014-04-30 08:34
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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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标准,统一高耗能企业电量征收门槛,杜绝出现变相优惠电价等行为。二是尽快建立高耗能企业与广西自治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报送机制,广西自治区工信部门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产品(工序)目录,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加价收入的使用情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更加有效地管控好工业企业能耗监测及能源消费情况,进一步提高高耗能企业能耗效率。三是加大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对恶意拖欠费用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催缴,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四是建立合理的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能耗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广西水电丰富的地区转移。

  (二)加强脱硫电价执行监管,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推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有效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强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节能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电网企业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优先发电。二是尽快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建立脱硝、除尘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明确运行考核标准,根据运行成本合理安排电价补贴,确保发电企业脱硝、除尘设备达标运行,并及时足额获得脱硝、除尘补贴。

  (三)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监管模式

  一是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统一各市、县级供电单位的电量、电价报送统计制度,形成广西自治区“多电网发展、统一化标准、市场化竞争”的监管模式。二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广西自治区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推动广西自治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提高电力用户意识,加快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三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作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杜绝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确保广西自治区的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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