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手段促减排 建筑垃圾应收排放费

2012-03-31 15:43
华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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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 

  在议案中,张立强和葛振国都提到了按照“谁排放,谁缴费,谁处置 ,谁受益”的原则,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单位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 

  “这些费用要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以经济的手段来达到督促有关单位减废减排 ,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目的。”张立强表示,国家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已有规定,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均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要实行收费制度。 

  “目前之所以有部分综合利用企业积极性不高,重要原因之一,是排放收费制度尚未能改革、或建立并实行。”葛振国也认为,青岛应该对排放收费制度进行研究。作为保证金,可以按照建筑垃圾减排成效和使用再生产品的比例返还建筑垃圾排放费,可学习借鉴深圳做法,若建筑垃圾全部转化,最高返还率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0%,本市还可再低些,定在70% ,甚至60%都可以。这要从青岛实际出发,最终目的是保证政府留有一定的资金用来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和科研的进步。 

  与先进城市差距不小 

  虽然青岛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张立强看来,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很困难,如本市自主开发的建筑废弃物分选设备及全自动破碎生产线 ,生产的再生粗骨料、细骨料质量虽然超越了目前使用的天然骨料,但由于建筑企业对再生骨料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存有疑虑,影响了再生骨料的推广应用。另外,现在对建筑废弃物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没有统一的部门对此进行监督管理。”张立强表示,根据建筑废弃物处理利用情况的不同,青岛赋予两个行政部门监管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再生利用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管理;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的交叉或者缺位。同时,鼓励政策落实不到位,建筑废弃物分类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健全也是影响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因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问题也引起了市人大代表葛振国的注意,为了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去年7月份,葛振国与同为人大代表的王林、马鸿冰一起去综合利用开展较早的深圳进行了调查,经过一番调研,葛振国得出,“我们与先进兄弟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他告诉记者,深圳对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非常重视,政府也投入很多资金、精力进行建筑垃圾分类治理,扶持相关的企业建设。如深圳市给企业的环保奖金一次高达320万元,其他奖金最少也在100万元以上。“青岛也有相关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企业,如绿帆公司等,应该对这样的企业进行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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