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细则

2013-08-09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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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办法》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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