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细则

2013-08-09 00:10
络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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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江西省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未通过节能审查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对于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价提供能源等行为,情节严重将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节能目标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考核

  江西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项目节能登记表。

  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耗能行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办法》规定,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及其控制系统应当优先使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

  与此同时,实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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