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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提出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6月前,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汇总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出台农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法制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七)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市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八)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参与国家、省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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