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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明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市环保局牵头)。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牵头)。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分类划定(市环保局牵头)。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总面积减少的县区,市政府将按规定进行预警提醒和约谈,并采取土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30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444万亩不减少,建成高标准农田31.7万亩(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市南部山区要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2020年年底前,实施保护性耕作40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30万亩(市农业局牵头)。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督促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供销社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实际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每年定期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实施监控抽查。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实际情况,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的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牵头,市农业局等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本市重点行业的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当地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部门备案,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清单,环保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等过程加强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经环保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不符合的,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按要求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并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论证评审资料应报送市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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