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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征求意见稿)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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