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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32.落实《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2015年—2020年)》,通过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并根据《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给予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消防局、沈阳供电公司。]

3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有序用电,做好工业错峰、避峰用电预案,落实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

34.组织申报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符合市工业节能资金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5.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强化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编制《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第七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36.贯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责任部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7.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导,严禁在招商引资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38.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能评和用地评审制度;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度,做好规划控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规划国土局。]

39.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沈阳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40.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和差别电价制度。继续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沈阳水务集团。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1.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投入。市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投入、争取上级支持、融资及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2.加大开展工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行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口。[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委。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3.加强能源数据在线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4.组织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及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配合部门:团市委、总工会、妇联,各区、县(市)政府。]

45.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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